关于第21029397号“MYAID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0229号
申请人因第21029397号“MYAID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4871641号“MYAND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含义及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显著性,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人恳请贵委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MYAIDE”与引证商标中显著标识之一的“MYANDE”文字相比较,其在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35类广告宣传;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第35类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称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显著性,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但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
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陈亮
王继连
刘影
201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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