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063505号“兄弟大酒店”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5-08 17:5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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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1063505号“兄弟大酒店”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0278号
申请人因第21063505号“兄弟大酒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已注册商标的关联商标,具有商标显著性特征,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5328236号“兄弟尚品 BROTHER TAST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所有人所处行业、地缘关系、消费人群存在较大差异,发生混淆误认的可能性小。已有类似包含“兄弟”要素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主要认读的文字均为“兄弟”,共存于咖啡馆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系列商标或存在关联性联想,进而混淆服务来源,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包含“兄弟”要素的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高妍
赵虹娟
徐 苗
201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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