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731146号“金玉猫”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5-08 17:20:44
- 0670网络整理 原创
- 2563
关于第20731146号“金玉猫”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4559号
申请人因第20731146号“金玉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部分驳回时所引证的第6866928号“玉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字形设计、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且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加之,其它类似的商标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案外商标的注册资料。
经评审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糖果”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糖果”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文字“金玉猫”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文字“玉猫”,二者在呼叫、含义、视觉印象上均较为相似,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在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申请人虽称申请商标经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但并未提交相应的证据佐证。申请人所列举的其他案外商标获准注册的实例,因具体情形与本案不同,故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被准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郑婷
张悦
尤宏岩
2017年12月19日
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更多商标注册,商标查询,专利查询,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相关信息及行业新闻,请搜索零六柒零,零六柒零为您解决知识产权问题! 如果您需要帮助,请联系客服电话0371-61875283及在线QQ 602015864,我们会为您提供耐心的解答。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