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912342号“AQUANE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4546号
申请人因第20912342号“AQUANE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部分驳回时所引证的第9149709号“aqua c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439136号“AQUA WORKS Advanced Quality&Ultimate Ar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构成要素、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评审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五金器具;金属螺丝”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五金器具(小)”、“金属塞(非机器零件)”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外文“AQUANET”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二中较为醒目的显著认读外文“aqua”、“AQUA”,它们在呼叫、含义上均较为相似,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在复审商品上 ,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已分别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郑婷
张悦
尤宏岩
201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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