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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3828531号“火爵 HUOJU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2018-05-08 16:50:22
0670网络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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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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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3828531号“火爵 HUOJUE”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0786号

   

  

申请人:江门市大长江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必浩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重庆德爵车业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7年02月07日对第13828531号“火爵 HUOJU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183836号“豪爵 HAOJU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是对申请人引证商标的刻意摹仿,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大力宣传,引证商标具有极高的社会知名度和商业价值,“豪爵”商标已成为公众广为知晓及有着极高美誉度的商标。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及《民法通则》第四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的相关规定,请求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下证据均为复印件):1、申请人所获著名商标证书及其他获奖情况;2、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出具的产量证明;3、申请人2004年至2009年企业生产经营情况;4、申请人最早使用“豪爵”商标情况;5、申请人销售、宣传等材料;6、申请人参与公益事业等情况。
  被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我委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
申请人于2013年12月30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12类摩托车、小型机动车等商品上,经商标局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后,本案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商标局于2016年7月28日裁定申请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争议商标准予注册。
申请人于2017年2月7日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2、引证商标由江门市大长江摩托车有限公司于2002年5月21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2003年6月7日经商标局核准注册在第12类机车等商品上,2003年7月14日经商标局核准转让给江门市大长江集团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经合议组合议,我委认为,《民法通则》第四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商标法》第七条的精神均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故我委对上述条款不再予以单独评述。鉴于申请人引证商标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类似商品上已经在先注册,本案不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所规定的适用范围。根据当事人主要的申请理由,结合本案在案证据,我委认为,本案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1、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2、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针对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由中文“火爵”及英文“HUOJUE”组合构成,引证商标由中文“豪爵”及英文“HAOJUE”组合构成,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首字不同,整体呼叫亦有明显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不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针对焦点问题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是对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在先权利及未注册商标保护的规定。本案中,首先,申请人未主张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在先权利,其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其与争议商标文字相近的其他标识在摩托车等商品上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证据,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宋佳
郭京平
王曌伟

201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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