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881314号“雪域生态”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5-07 16:5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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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881314号“雪域生态”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0825号
申请人因第20881314号“雪域生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0181234号“雪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374884号“雪域优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以及第11169139号“雪域商情 XUEYUSHANGQ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构成、整体外观及呼叫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并且,申请商标具有独特含义,既与申请人的企业字号相对应,又表明了企业的服务理念,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雪域生态”与引证商标一“雪域”、引证商标二“雪域优选”及引证商标三汉字部分“雪域商情”在文字组成、呼叫及含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市场营销等服务以及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前述三个引证商标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文字“生态”指生物在一定的自然环境下生存和发展的状态,该文字作为商标使用在广告等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前述服务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张亚军
姚旭祺
邵燕波
201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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