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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223979号“TONHEFLOW”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2018-05-07 15:42:54
0670网络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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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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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223979号“TONHEFLOW”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2254号

   

  

申请人:台州通禾流体控制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223979号“TONHEFLOW”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独创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7030422号“TENHEFLO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030285号“TENHEFLO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使用已经具有了一定的显著性和识别性,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企业所获荣誉证书;生产工厂及产品图片;产品说明书;网店截图;销售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期间,引证商标一经异议程序,依法不予注册,故不再构成对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阀(机器部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准使用的“金属阀门(非机器零件)”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同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备可区分于引证商标二的可注册性。申请人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刘银龙
王晓璇
张玉广

201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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