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042461号“枫淘全球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5-07 15:4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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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1042461号“枫淘全球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1043号
申请人因第21042461号“枫淘全球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8601340号“枫淘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03698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含义、构成、外观和呼叫上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第4002049号“HONG FE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期满未提出续展注册申请,其商标权利已无效。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不会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的混淆与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有关申请商标使用情况的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三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所含的汉字“枫淘”与“全球”在设计风格、字体及在商标中所占的比例均不同,“枫淘”为申请商标中显著识别标识之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枫淘淘”文字组成及呼叫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图形与引证商标二图形在构图要素、设计风格与整体外观上均相近,予消费者整体印象不易区分,二者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寻找赞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寻找赞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可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邵燕波
姚旭祺
张亚军
201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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