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131723号“誉标”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5-07 15:3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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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131723号“誉标”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2139号
申请人因第20131723号“誉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较强的独创性和显著性,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435664号“誉牌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誉牌”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故二者应被判为近似商标。且两商标均指定使用在沙发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陈卓娅
赵辉
刘洲东
201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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