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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971141号“中成精润ZHONGCHENGJINGRU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2018-05-07 15:29:08
0670网络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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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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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971141号“中成精润ZHONGCHENGJINGRUN

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1100号

   

  

申请人:重庆林邦润滑油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971141号“中成精润ZHONGCHENGJINGRU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8930788号“天下春TIANXIACHU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336816号“CHAD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86231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显著部分、呼叫、整体外观以及含义上区别明显,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与混淆,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宣传中,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经查询,存在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类似商标的档案、申请商标的产品使用图片作为主要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构成、呼叫和视觉效果上有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上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图形与引证商标三图形在构图要素、设计风格与整体视觉效果上均相近,予消费者整体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燃料、蜡(原料)、蜡烛芯、除尘制剂、电能、气体燃料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工业用油脂、切削液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可以与引证商标三相区分。另,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已获准注册的商标与本案案情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燃料、蜡(原料)、蜡烛芯、除尘制剂、电能、气体燃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工业用油脂、润滑油、润滑剂、发动机油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邵燕波
姚旭祺
张亚军

201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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