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983758号“富室”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5-06 16:3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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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983758号“富室”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2146号
申请人因第20983758号“富室”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3309994号“F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480738号“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882009号“怡畅置富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和第14797066号“富莱道然FULAIDAOR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文字构成、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别。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合议组成员:陈卓娅
赵辉
刘洲东
201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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