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957085号“悦尚尊颜YUE SHANG ZUN YA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5-06 16:1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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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957085号“悦尚尊颜YUE SHANG ZUN
YA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1225号
申请人因第20957085号“悦尚尊颜YUE SHANG ZUN Y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8147510号“悦尚颜YUESHANGY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25197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64583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呼叫、组成元素、整体外观等存在明显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大量使用中取得了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的共存不会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或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有关申请商标使用情况的证据材料。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悦尚尊颜”、相对应的拼音“YUE SHANG ZUN YAN”以及图形组成,其显著识别中文部分“悦尚尊颜”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中文文字“悦尚颜”,其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图形与引证商标二、三图形在构图要素、设计风格与整体外观上均相近,整体视觉印象具有关联性,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易混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喷雾式护肤品、化妆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美容面膜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三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可以与三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邵燕波
姚旭祺
张亚军
201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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