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499005号“老师说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5-06 16: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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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499005号“老师说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1775号
申请人因第20499005号“老师说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没有仅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特点,具有显著性。二、其他很多“X老师、X师说”形式的商标已注册成功。三、申请商标经过大量宣传使用已经取得足够的识别度及知名度。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老师说”APP介绍资料复印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文字“老师说”,指定使用在培训、教学等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消费者不易将其当作商标加以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有关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有标示服务来源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李 娟
孙建新
生茂
201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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