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886985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5-06 16: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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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886985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1235号
申请人因第2088698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19364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47196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指代事物、视觉效果等存在明显差异,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的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的图形在所描绘的事物、构图要素、设计风格与整体外观上均相近,予消费者整体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电池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外围设备、电池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邵燕波
姚旭祺
张亚军
201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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