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125649号“南海控股有限公司 NAN HAI CORPORATION LIMITE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5-04 15:3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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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125649号“南海控股有限公司 NAN HAI
CORPORATION LIMITE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2234号
申请人因第20125649号“南海控股有限公司 NAN HAI CORPORATION LIMITE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025590号“南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519327号“南海数码NANHAI DIGITA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使用已经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宣传报道等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以“南海”为主要显著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网站设计咨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准使用的“计算机系统分析”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备可区分于引证商标一、二的可注册性。申请人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刘银龙
王晓璇
张玉广
201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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