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9987886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9328号
申请人因第1998788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5518644号“欧亚华都 EUROPE ASIA HUA D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15639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和第704439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字形明显不同,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且与本案类似的商标很多都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注册。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二经异议程序被商标局裁定无效,无效公告刊登在第1553期上。
我委认为,鉴于上述商标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的权利冲突已不存在。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表现形式和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合议组成员:葛司琦
嵇苏庆
邢妍
201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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