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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562176号“YEL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2018-05-04 15:10:33
0670网络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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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5
关于以下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裁定/决定文书申明 :以下评审裁定/决定文书来源于网络,不代表该商标由我公司代理取得,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相关作品刊发之日起30日内进行,以便进行修改或删除处理 。联系方式:0371-61875283。以下商标权利属于该商标申请人,如您希望使用该商标,请通过搜索引擎搜索商标申请人联系方式,获得权利人的授权许可。  

关于第20562176号“YEL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0474号

   

  

申请人:无锡恒隆纺织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无锡市名阳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562176号“YEL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国际注册第779211A号“YELLO”商标、第4342725号“意莱欧尚YELOS”商标、国际注册第721902号“yello”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不构成近似商标。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相关商标信息。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鞋”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字母“YELO”与引证商标一、三字母“YELLO”以及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部分之一“YELOS”均仅相差一字母,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王靖
张玉广
王珊

201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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