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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692189号“澳洲袋鼠 Australian Kangaro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2018-05-03 14:04:14
0670网络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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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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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692189号“澳洲袋鼠 Australian

Kangaro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1803号

   

  

申请人:张智勇
  委托代理人:北京明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692189号“澳洲袋鼠 Australian Kangaro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经其长期广泛使用与宣传,已取得了相当高知名度,并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3821411号“经典澳洲袋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688778号“澳蒂袋鼠 ”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495646号“澳尼·袋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226495号“袋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整体外形和视觉效果具有较大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2、且申请人自愿放弃1802群组以外的其他项目。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评审我委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伞、手杖、动物皮”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我委予以认可,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我委仅针对申请商标在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是否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问题进行评审。
  首先,在除申请人声明放弃上述商品以外的指定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其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书包、家具用皮缘饰”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钱包”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皮垫”商品、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皮缘饰品”商品在主要功能、用途等方面上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汉字“澳洲袋鼠”与引证商标二显著认读汉字“澳蒂袋鼠 ”、引证商标三显著认读汉字“澳尼·袋鼠”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印象相近,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观察,易产生混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汉字“澳洲袋鼠”完整包含引证商标四显著认读文字“袋鼠”,文字构成、呼叫相近,含义上也无明显区别,整体视觉印象具有一定关联性,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起唯一对应关系,且具有相当高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二至四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张爽
段晓梅
李海珍

201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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