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7050125号“王朝 勝立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5-03 12:3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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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7050125号“王朝 勝立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3138号
申请人因第17050125号“王朝 勝立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所引证的第975526号“王朝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851478号“立胜LISHE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商标外观、含义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均已被提起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审理查明:
1、引证商标一的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现已审结,2017年7月29日商标局决定该商标予以撤销。至本案审理时,商标局所作决定已生效。
2、引证商标二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中由商标局决定该商标不予撤销,现处于撤销复审阶段。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仍为他人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评审,我委认为,首先,鉴于引证商标一已由商标局依法予以撤销,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其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商标构成、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标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合议组成员:赵焕菲
段晓梅
韩蓄
201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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