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5558585号“VALUES.CO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5-03 12:3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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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5558585号“VALUES.COM”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3139号
申请人因第15558585号“VALUES.CO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所引证的第7853263号“惠宜 GREAT VALU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231620号“PH VALU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231621号“PH VALU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8035147号“TESCO VALU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8035043号“TESCO VALU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4992704号“VALU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4276911号“VALUETEC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呼叫方式上明显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正在与引证商标四、引证商标五、引证商标七的所有人商谈共存事宜。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核准。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我委未收到关于申请商标共存的相关证据材料。
经评审,我委认为,首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引证商标五在商标构成、呼叫方式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其次,申请商标“VALUES.COM”与引证商标六“VALUE”、引证商标七“VALUETECH”在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整体认读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纸;印刷品;小册子(手册);照片(印制的);包装用塑料膜;订书机;文具;记号笔(文具);文具或家用胶条;绘画材料;地球仪;建筑模型”商品与引证商标六、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场所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在其指定的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六、引证商标七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在其指定的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六、引证商标七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再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纸带;滤纸;纸制杯垫;纸板制标志牌;海报;印刷出版物;墨水;印章(印);制图尺”商品与引证商标六、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其指定使用的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六、引证商标七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纸带;滤纸;纸制杯垫;纸板制标志牌;海报;印刷出版物;墨水;印章(印);制图尺”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纸;印刷品;小册子(手册);照片(印制的);包装用塑料膜;订书机;文具;记号笔(文具);文具或家用胶条;绘画材料;地球仪;建筑模型”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赵焕菲
段晓梅
韩蓄
201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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