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271808号“羊角寨 YANG JIAO ZHA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4-27 14:2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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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271808号“羊角寨 YANG JIAO ZHAI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1244号
申请人因第20271808号“羊角寨 YANG JIAO ZHA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7248235号“羊角咖啡 coffee hor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321056号“羊角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读音、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对商标的宣传使用,取得了较高的知名度,在市场上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芜湖市羊角寨餐馆证照及店招、名片、火柴盒、发票、服装、室内装饰照片;2、弋江区羊角寨餐馆中央城分店证照、店招、广告宣传牌、餐具、室内装饰照片;3、美团、大众点评、百度旅游、好团网网站宣传、活动。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养老院”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休养所”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由文字“羊角寨”和对应拼音及图形组成,文字“羊角寨”为其主要认读部分,而“羊角”又为其主要显著部分,与引证商标一显著文字“羊角”、引证商标二文字“羊角”呼叫、含义相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陈雪青
李晶
高丽
201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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