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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837678号“红澳地产”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2018-04-26 16:2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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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837678号“红澳地产”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4448号

   

  

申请人:北京红澳卓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技细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837678号“红澳地产”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部分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3797809号“红澳豆捞”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665090号“澳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897284号“红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文字“红澳地产”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文字“红澳豆捞”、“澳红”、“红墺”在文字构成、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它们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从而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刘辰
刘浩
李钊

201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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