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商标注册联系QQ
QQ在线咨询
售前咨询热线
0371-61875283
售后咨询热线
0371-61875283

关于国际注册第1083878号“DAD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2018-04-26 14:41:53
0670网络整理
原创
2400
关于以下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裁定/决定文书申明 :以下评审裁定/决定文书来源于网络,不代表该商标由我公司代理取得,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相关作品刊发之日起30日内进行,以便进行修改或删除处理 。联系方式:0371-61875283。以下商标权利属于该商标申请人,如您希望使用该商标,请通过搜索引擎搜索商标申请人联系方式,获得权利人的授权许可。  

关于国际注册第1083878号“DAD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0650号

   

  

申请人:ETABLISSEMENTS DECAYEUX
  委托代理人:北京邦信阳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083878号“DA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7515389号“D.A.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766107号“DA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国际注册第846516号“CARMINE DA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国际注册第1060528号“D.A.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国际注册第1083552号“CARMIN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国际注册第842516号“FOSSIER DA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144220号“DA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7110944号“DA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国际注册第846516号“CARMINE DA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国际注册第842516号“FOSSIER DA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国际注册第1060528号“D.A.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5982148号“大帝DA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国际注册第1083552号“CARMIN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国际注册第1060528号“D.A.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国际注册第846516号“CARMINE DA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国际注册第842516号“FOSSIER DA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六)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五、六、九、十、十三、十五、十六为申请人子公司,已签署共存协议。申请人同意删除“探测器”、“砖石砌造信箱”、“非夜明、非机械、非金属信号板”商品。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6、9、19、20类除“探测器”、“砖石砌造信箱”、“非夜明、非机械、非金属信号板”商品以外的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原件):共存协议。
  经审理查明:1、申请人提交了共存协议原件,且双方商标存在一定区别,我委对于该份共存协议予以认可。并且,引证商标三、五、六、九、十、十三、十五、十六与申请商标现为同一主体所有,故上述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二、十四经我委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故引证商标二、十四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3、申请人同意删除“探测器”、“砖石砌造信箱”、“非夜明、非机械、非金属信号板”商品,故商标局驳回决定在上述商品上已生效。
  我委认为,在第6类商品上,申请商标由英文字母“DAD”及图形组成,其字母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一、四在字母构成、整体认读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并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二者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标识牌、非夜明、非机械的信号板(金属)、金属标志牌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金属制名牌和门牌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并存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二者在上述商品上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钥匙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该部分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9类商品上,申请商标由英文字母“DAD”及图形组成,其字母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七、八在字母构成、整体认读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七、十一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十一并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十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动锁、防盗报警器、电气控制设备商品与引证商标八核定使用的电子防盗装置、变压器(电)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二者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19类商品上,申请商标由英文字母“DAD”及图形组成,其与引证商标十二的字母识别部分在字母构成、整体认读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十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并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二者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20类商品上,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6类金属标识牌、非夜明、非机械的信号板(金属)、金属标志牌商品;第9类电动锁、防盗报警器、电气控制设备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6类其余商品、第19类非金属门框架、非金属门框和窗框商品和第20类全部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梁宇
田益民
张世莉

2017年12月20日

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更多商标注册,商标查询,专利查询,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相关信息及行业新闻,请搜索零六柒零,零六柒零为您解决知识产权问题! 如果您需要帮助,请联系客服电话0371-61875283及在线QQ 602015864,我们会为您提供耐心的解答。
留言
发表评论
评论通过审核后显示。
著作权免费登记查询
商标注册免费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