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790431号“良时智能 LIANGSHI
INTELROBOT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2109号
申请人因第20790431号“良时智能 LIANGSHI INTELROBO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商标局引证的第13446073号“良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提出无效宣告申请,恳请贵委待无效宣告裁定作出后再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9084015号“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438741号“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7651027号“多科达 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商标应予核准注册。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被我委以商评字[2017]第0000074652号无效宣告裁定书维持注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在构成要素、含义及整体视觉效果上均存在区别,同时使用在各自指定商品上,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良时智能”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良时”,且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引证商标一的新含义。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喷漆机、喷漆枪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喷漆机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同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在喷漆机、喷漆枪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喷漆机、喷漆枪商品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喷漆枪等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喷漆机、喷漆枪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胡朋娟
乔烨宏
申琼珊
201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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