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897693号“SOULC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4-26 14:28:28
- 0670网络整理 原创
- 2564
关于第20897693号“SOULC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2113号
申请人因第20897693号“SOULC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9395961号“SOUL.COC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787503号“索欧萝 SOUL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8640800号“SOULU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SOULCO”与引证商标一“SOUL.COCO”、引证商标二中显著标识之一的文字“SOULO”、引证商标三的文字“SOULUO”相比较,在字母组成、呼叫及视觉效果上均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同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胡朋娟
乔烨宏
申琼珊
2017年12月20日
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更多商标注册,商标查询,专利查询,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相关信息及行业新闻,请搜索零六柒零,零六柒零为您解决知识产权问题! 如果您需要帮助,请联系客服电话0371-61875283及在线QQ 602015864,我们会为您提供耐心的解答。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