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860688号“蓝凤凰”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4-26 14:2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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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860688号“蓝凤凰”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2114号
申请人因第20860688号“蓝凤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779212号“凤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270430号“凤凰楼 PHOENIX HOUS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341810号“凤凰温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3117822号“凤凰山庄”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5517643号“凤凰名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5898191号“凤凰商街 GALLERI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6296987号“凤凰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20272897号“凤凰豆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5755779号“天下凤凰大酒店 PHOENIX GRAND HOTE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予核准注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馆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核定使用的餐馆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均包含“凤凰”文字,在含义上亦无明显区别。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胡朋娟
乔烨宏
申琼珊
201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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