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5716215号“EVADA”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1033号
申请人于2016年01月25日对第15716215号“EVAD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申请人的第4332679号“EVAD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长期、大量、广泛使用,获得相关公众的认可,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已构成事实上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申请人恳请认定引证商标为第9类“UPS不间断电源、逆变器(电)、稳压电源”商品上的驰名商标,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 中国电源学会推荐函。
2、相关资质证书与荣誉证书。
3、销售合同、销售发票、经济状况审计报告、纳税证明。
4、广告合同、广告发票、广告费专审计报告、《东莞黄页》与《电网技术》杂志摘页、参加展会相关材料。
我委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委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我委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