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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9407845号“PRESTON INNOVATION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2018-04-25 15:44:55
0670网络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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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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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9407845号“PRESTON INNOVATION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1025号

   

  

申请人:普雷斯顿创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407845号“PRESTON INNOVATION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的“PRESTON INNOVATIONS”和图形等商标经使用在中国具有一定知名度;二、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8243223号“PRESTON INNOVATION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我委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申请人官方网站相关介绍、杂志、网站、展览会媒体的宣传报道、申请人参加展会照片、荣誉证书、在先案例及相关裁定等复印件作为本案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在钓鱼用具商品上为在先有效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PRESTON INNOVATIONS”与引证商标“PRESTON INNOVATIONS”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钓鱼用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钓鱼用具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二者来源相同或具有特定联系,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在钓鱼用具等商品上具有知名度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田益民
刘胤颖

201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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