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991378号“MICHAEL STRADS M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4-25 15:3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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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991378号“MICHAEL STRADS MS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1251号
申请人因第20991378号“MICHAEL STRADS M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3269710号“Michael Stars the original te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256480号“M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有关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情况的证据材料。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标识之一“MICHAEL STRADS”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标识之一“Michael Stars”在字母组成、字母排列顺序、呼叫以及视觉效果等方面均相近,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所含的“MS”及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二的“MS”文字在图形化的文字表现形式上几近相同,整体视觉印象具有关联性,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工商管理辅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装和服装配件的推销(替他人)、与服装和服装配件相关的商业信息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广告、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可以与两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邵燕波
姚旭祺
张亚军
201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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