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9818336号“车百汇金服”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4-25 15:2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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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9818336号“车百汇金服”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2283号
申请人因第19818336号“车百汇金服”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18119306号“百车汇CAR及图”商标、第11253962号“车百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确定,请等待其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经我委驳回复审决定在募集慈善基金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予以驳回。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陆地车辆赊售(融资租赁)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募集慈善基金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车百汇金服”与引证商标二“车百惠”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陆地车辆赊售(融资租赁)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等方面均相近,属于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李艳燕
陈辉
崔方明
201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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