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7947459号“蚂蚁公益”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1945号
申请人因第17947459号“蚂蚁公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全球闻名的互联网公司,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臆造词,是申请人为旗下关联公司蚂蚁金融服务集团申请注册的系列商标,具有较强的独创性,使用在第35类服务上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二、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5801900号“蚂蚁工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006347号“蚂蚁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0524594号“蚂蚁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4376120号“蚂蚁生活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文字构成、读音、含义上均有一定的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三、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7244957号“爱心蚂蚁公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申请异议,其权利状态尚不确定。四、在实际使用中,并无证据表明在“广告”等服务上使用含有“公益”字样的商标会误导消费者。另,已有多个含有“公益”的商标被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我委依法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蚂蚁金服的相关网页等;含有“蚂蚁”、“公益”的商标资料等;相关网页及报道资料。
经审理查明:
1、引证商标二经商标局异议决定,准予核准注册。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处于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他人提出撤销注册申请中,尚未审结。
我委认为,首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服务在服务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差别较大,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其次,申请商标“蚂蚁公益”与引证商标一“蚂蚁工坊”、引证商标五“蚂蚁生活馆”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印象相近,含义上也未产生明显的可区别性,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观察,易产生混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二“爱心蚂蚁公益”之中,文字构成、呼叫相近,含义上也无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寻找赞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录入服务”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等服务在服务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最后,申请商标“蚂蚁公益”中的文字“公益”意为“公共利益”,一般理解为机构或者个人为公共利益所进行的非赢利性质的活动,使用在“广告、拍卖”等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目的、性质等特点产生误认。故,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规定的情形。另,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情况非申请商标可获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此外,鉴于引证商标四的商标状态确定与否对本案的审理结果并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故我委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张爽
朱锦毅
牛三毛
201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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