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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1173355号“中兴泰”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0966号
申请人:广东中兴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汕头市潮汕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林俊锐
申请人于2017年01月16日对第11173355号“中兴泰”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752952号“中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申请人营业执照副本、争议商标档案、引证商标注册证。
我委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委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 申请人于2012年7月6日申请注册,在异议程序中经商标局审查决定予以核准,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线、电缆”等商品上,注册公告刊登在2015年12月14日第1483期《商标公告》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由
申请人于2001年4月17日申请注册,于2002年4月21日核准使用在第9类电话线等商品上,现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