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9993016号“Taikang Pensi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4-24 15:3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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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9993016号“Taikang Pensio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0987号
申请人因第19993016号“Taikang Pensi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241684号“TAIKANG及图”商标、第8371944号“KT Taik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宣传,已经取得较强显著性和较高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引证商标二已被提起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撤销申请,申请人请求待该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
经审理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止,引证商标一仍为在先的有效商标。2、引证商标二经商标局审查决定继续有效,该决定已生效。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含字母“TAIKANG”,它们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医用放射设备”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X光照片观片装置”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按摩器械”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冯洪玲
李宁
马霄宇
201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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