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974453号“秦川猪”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4-23 18:1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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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974453号“秦川猪”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1296号
申请人因第20974453号“秦川猪”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并不符合直接表示使用服务内容特点的情况,虽然申请商标中的“猪”文字与食物熏制等服务存在一些联系,但申请商标在整体上具有极高的显著性,具备商标的识别功能。申请商标已被申请人大量投入宣传使用,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申请人经查询,存在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公司宣传画册、路牌宣传情况、媒体报道及网络渠道宣传情况。
我委认为,“秦川猪”作为商标组成部分指定使用在食物熏制等服务上,仅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之情形。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显著性。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邵燕波
姚旭祺
张亚军
201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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