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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999686号“SIO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2018-04-23 17:4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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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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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999686号“SIOM”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0665号

   

  

申请人:中国科学院上海光学精密机械研究所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慧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申请人因第20999686号“SIO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16054622号“SIOM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提起异议申请。引证商标所有人抢注申请人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光学学报》、《中国激光》的报道;
  2、官网及截图;
  3、相关判决;
  4、引证商标所有人情况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经商标局异议决定予以核准注册,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故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字母“SIOM”构成,其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整体认读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测量装置、光学玻璃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材料检验仪器和机器、显微镜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二者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长期大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刘 畅
张世莉
田益民

201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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