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981188号“国医轩”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4-23 17:4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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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981188号“国医轩”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2190号
申请人因第20981188号“国医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使用和推广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纯中文“国医轩”构成,其中“国医”是对我国传统医学的统称,具有最杰出的医术或医效的含义,“轩”的含义为小屋,系表示场所的文字。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医院、护理院等服务上仅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和特点,且易使消费者对服务质量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陈卓娅
赵辉
刘洲东
201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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