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以下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裁定/决定文书申明 :以下评审裁定/决定文书来源于网络,不代表该商标由我公司代理取得,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相关作品刊发之日起30日内进行,以便进行修改或删除处理 。联系方式:0371-61875283。以下商标权利属于该商标申请人,如您希望使用该商标,请通过搜索引擎搜索商标申请人联系方式,获得权利人的授权许可。
关于第14614765号“新泰诺林”商标
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9309号
申请人(原被异议人):陆丰市康福来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汉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强生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4614765号“新泰诺林”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异议一案,不服商标局(2017)商标异字第0000001905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17年3月1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向商标局提起异议的主要理由:1、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在先注册的第1240272号“泰诺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444989 号“泰诺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911870号“泰诺林-今天你好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818201号“泰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8107817号“泰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911872号“泰诺-今天你好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0328834号“泰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原异议人引证商标四已在中国获得了极高的知名度和商誉,应当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被异议商标是对原异议人已经注册驰名商标的抄袭和摹仿。3、除被异议商标外,原被异议人还申请注册了很多与其他著名商标近似的其他商标,反映了原被异议人一贯抄袭的主观恶意。被异议商标是原被异议人以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的,其注册和使用必然会误导公众,严重损害原异议人和相关公众的利益,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原异议人向商标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在先裁定书,原异议人及其“泰诺”系列商标注册信息,产品品牌统计调研结果,所获荣誉资料,市场分布及占有率情况,审计报告,销售合同及发票,广告宣传合同、发票及图片,媒体报道资料等。
原被异议人(即本案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了答辩意见。
商标局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新泰诺林”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医用体温计、奶瓶等。原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18201号、第8107817号、第10328834号“泰诺”商标、第1911872号“泰诺-今天你好吗”商标、第1911870号“泰诺林-今天你好吗”、第1240272号、第10444989号“泰诺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止痛药、人用药、医药制剂等。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然不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部分商品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相关联商品。原异议人提供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其引证商标经广泛宣传和大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原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泰诺林”非汉字固有词汇,具有较强的独创性,被异议商标“新泰诺林”完整包含原异议人引证商标“泰诺林”,且未形成明显有别于后者的其他含义,二者构成近似。原被异议人与原异议人所处行业相同,对原异议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理应知晓,未经原异议人授权,申请注册与原异议人引证商标近似的被异议商标并指定使用在与原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相关联的医疗器械和仪器、医用体温计、奶瓶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二者存在某种关联,原被异议人对此未作出合理解释。因此,我局认为原被异议人的申请注册行为有悖于民事活动中所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其申请的被异议商标如予核准注册,容易误导公众,进而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七件引证商标并未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类似商标。二、原异议人的“泰诺林”、“泰诺”等商品也只是众多药品中的一种而已,并非为广大消费者普遍认可。三、消费者对于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引证商标这种明显的商品可以区分,并不会产生混淆,被异议商标理应予以核准注册。综上,请求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原异议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提交了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一、被异议商标由
申请人于2014年6月18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10类医用垫、脐疝带、医疗器械和仪器、医用体温计、医用水袋、吸奶器、奶瓶、奶瓶用奶嘴、护理器械、理疗设备商品上。
2017年12月29日
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更多商标注册,商标查询,专利查询,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相关信息及行业新闻,请搜索零六柒零,零六柒零为您解决知识产权问题!如果您需要帮助,请联系客服电话0371-61875283及在线QQ 602015864,我们会为您提供耐心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