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055105号“鹅背山辣木茶MORINGA TEA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9079号
申请人因第21055105号“鹅背山辣木茶MORINGA TE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表明了产品的原料特点,不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商标经实际使用已在当地市场具有了一定影响力。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申请人及其“鹅背山”牌系列产品的荣誉证书;2、申请人所获专利证书。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中的“辣木”系一种树木,其树叶或种子可作为蔬菜和食品,具有增进营养、食疗保健的功能,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茶、冰茶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误以为上述商品中含有“辣木”成分,进而对商品的原料特点及功能用途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陈卓娅
赵辉
刘洲东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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