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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159149号“炙城 不停﹒不熄 ZHICHENG 炙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2018-02-26 09:56:59    0670网络整理    2699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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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159149号“炙城 不停﹒不熄 ZHICHENG

炙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8908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王刚
  委托代理人:北京如意诚信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南昌宏仁餐饮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5159149号“炙城  不停﹒不熄 ZHICHENG 炙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W005101号决定,于2017年05月04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本案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其在2013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以下称指定期间)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本案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复审商标的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为北京乡情东北人家饭庄有限公司的合伙人,从事餐饮行业已经有二十余年,且对于自主品牌的保护意识非常重视。复审商标自注册成功起便一直使用。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营业执照;合伙经营合同;相关图片打印件。
  被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
申请人于2006年2月15日申请注册,于2009年8月28日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等服务上,经续展,商标专用期至2019年8月27日。
  我委认为,根据当事人理由、请求和事实,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从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分析:申请人提交的营业执照为相关主体资格证明,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申请人提交的合伙协议未显示本案复审商标,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已被实际使用。申请人提交的图片为单方证据,大多数未显示具体形成时间,且无其他有效证据加以佐证。综合以上申请人所提交的所有在案证据,尚未形成证据链,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进行了公开、真实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高秀磊
尤丽丽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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