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商标注册联系QQ
QQ在线咨询
售前咨询热线
0371-61875283
售后咨询热线
0371-61875283

关于第11846880号“五洲香开口笑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2018-04-20 16:28:18
0670网络整理
原创
2414
关于以下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裁定/决定文书申明 :以下评审裁定/决定文书来源于网络,不代表该商标由我公司代理取得,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相关作品刊发之日起30日内进行,以便进行修改或删除处理 。联系方式:0371-61875283。以下商标权利属于该商标申请人,如您希望使用该商标,请通过搜索引擎搜索商标申请人联系方式,获得权利人的授权许可。  

关于第11846880号“五洲香开口笑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0628号

   

  

申请人:余姚市姚北蔬菜制品厂
  委托代理人:北京立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廊坊市恩佳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7年05月09日对第11846880号“五洲香开口笑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创建于1990年,其“开口笑”、“五洲香开口笑”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极强的显著性和知名度。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有将近20年的合作历史,被申请人是申请人在廊坊的代理人,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就与申请人有业务往来。被申请人明知申请人在先使用“开口笑”、“五洲香开口笑”商标,却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与申请人商标近似的争议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同时,被申请人作为代理人恶意申请了多个商标,其中2009年8月31日申请注册的第7660036号“五州香开口笑及图”商标被商评字(2016)第0000073260号《关于第766036号“五州香开口笑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予以无效宣告,申请人在该无效宣告申请书中提交了与本案相同的证据,这些证据被商评委采纳,并据此认定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在河北廊坊的经销商。被申请人注册第766036号“五州香开口笑及图”商标构成了修改前《商标法》第十五条所指“未经授权,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的商标进行注册”的情形,第766036号“五州香开口笑及图”商标予以无效宣告。二、申请人的“开口笑”、“五洲香开口笑”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的使用已具有很高的知名度,被申请人作为申请人在河北廊坊的代理人,在明知申请人商标及其知名度的情况下,抢先注册争议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三、申请人的“开口笑”、“五洲香开口笑”商标经过申请人实际使用已达到驰名商标的知名程度,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属于就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之情形。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综上,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1.检验报告。2、外观设计专利证书。3、协助查处通知书。4、证明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业务往来的汇款凭据、欠条、承运协议和运输发票。5、被申请人出具的声明和样品。6、被申请人实际使用的图片证据。7、相关裁定书。
  被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争议商标由被
申请人于2012年12月5日提出注册申请,2014年5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酱菜(调味品)、涮羊肉调料、豆豉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4年5月20日。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另查明:本案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与第766036号“五州香开口笑及图”商标无效宣告案中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相同。我委在商评字(2016)第0000073260号《关于第766036号“五州香开口笑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中认定在2009年8月31日之前,被申请人曾为申请人“开口笑”榨菜丝(儿童菜)、萝卜等商品的经销商。对该项事实被申请人未予否认。
  我委认为,依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对申请人未注册的“开口笑”和“五洲香开口笑”商标的复制、摹仿,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对申请人在先商标的抢注,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未注册的“开口笑”、“五洲香开口笑”商标的复制、摹仿,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但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开口笑”和“五洲香开口笑”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在中国经使用宣传等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因此,申请人的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委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问题二,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对申请人“开口笑”和“五洲香开口笑”商标的抢注,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但鉴于本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之日前,申请人的“开口笑”和“五洲香开口笑”商标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第30类涮羊肉调料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先已经使用并取得一定影响。因此,申请人的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委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问题三,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为其在廊坊的代理人,明知申请人的“开口笑”和“五洲香开口笑”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中,我委查明的事实表明,被申请人曾为申请人“开口笑”榨菜丝(儿童菜)、萝卜商品的经销商,被申请人可视为申请人的代理人,明知“开口笑”商标为申请人在先使用在榨菜丝(儿童菜)、萝卜商品上的商标,却未经申请人授权或许可,将与申请人“开口笑”商标近似的争议商标作为自己的商标在与榨菜丝(儿童菜)、萝卜商品相类似的酱菜(调味品)商品上申请注册,其行为构成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所指的情形,争议商标在第30类酱菜(调味品)商品上的注册应予无效宣告。鉴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除酱菜(调味品)以外的商品与被申请人经销的榨菜丝(儿童菜)、萝卜等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同时,申请人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曾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上述商品相同或相类似商品上代理过标有申请人商标“五洲香开口笑”的商品。因此,争议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所指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酱菜(调味品)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王倩
王继连
王钒

2017年12月20日

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更多商标注册,商标查询,专利查询,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相关信息及行业新闻,请搜索零六柒零,零六柒零为您解决知识产权问题! 如果您需要帮助,请联系客服电话0371-61875283及在线QQ 602015864,我们会为您提供耐心的解答。
留言
发表评论
评论通过审核后显示。
著作权免费登记查询
商标注册免费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