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417696号“Airoh HELMET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4-20 16:1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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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417696号“Airoh HELMET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0631号
申请人因第20417696号“Airoh HELME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商标局引证的第5071116号“AIRO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W018451号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商标专用权已丧失,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冲突,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独任审查员:王倩
201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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