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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2883979号“麒匹狼QIPILANG”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0770号
申请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珍银华(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任春湖
申请人于2017年04月10日对第12883979号“麒匹狼QIPILANG”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争议商标与第933429号“七匹狼SEPTWOLVE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391483号“QIPIL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两商标共存于市场,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争议商标属于申请人的系列商标,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档案。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我委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 申请人于2013年7月9日提出注册申请,2014年12月27日在第25类婚纱商品上获准初步审定并公告,后被本案申请人提出异议,2016年07月25日,商标局作出准予争议商标注册的决定。
2、引证商标一的申请日为1995年05月22日,并于1997年0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
引证商标二由
申请人于2012年8月23日提出注册申请,2016年05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