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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3315964号“狼图腾 不只是家串店 CLUB”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0771号
申请人: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珍银华(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狼图腾餐饮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7年04月10日对第13315964号“狼图腾 不只是家串店 CLUB”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4448890号“狼图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两商标共存于市场,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争议商标属于申请人的系列商标,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档案。
我委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委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我委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 申请人于2013年09月30日提出注册申请,2015年05月27日在第35类寻找赞助、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上获准初步审定并公告,后被本案申请人提出异议,2016年12月16日,商标局作出准予争议商标注册的决定。
2、引证商标由
申请人于2005年01月05日提出注册申请,2008年08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商业信息等服务项目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