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482530号“燃氣保 RAN QI BA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4-20 14: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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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482530号“燃氣保 RAN QI BAO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4664号
申请人因第20482530号“燃氣保 RAN QI BA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根据产品特性所独创,具有独特的含义,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相关公众对产品的功能、用途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显著性和知名度。在先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将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燃氣保 RAN QI BAO及图”有燃气保护的含义,将其指定使用在液压阀、调压阀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其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显著特征。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孟原玉
姚旭祺
张亚军
201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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