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9883489号“快易检quiknos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1351号
申请人因第19883489号“快易检quikno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性和显著性,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218464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15427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18465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415431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设计风格、整体外观、表现方式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第39、42、44类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未向我委提交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图形在构成要素、设计手法、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普通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观察的情况下不易区分,均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39类运输、货物贮存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运输、货物贮存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42类计算机软件设计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出租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44类医疗诊所服务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保健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9、42、44类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孙红
项佳
李焱
2017年12月20日
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更多商标注册,商标查询,专利查询,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相关信息及行业新闻,请搜索零六柒零,零六柒零为您解决知识产权问题!如果您需要帮助,请联系客服电话0371-61875283及在线QQ 602015864,我们会为您提供耐心的解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