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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1076552号“东银DONG YIN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8932号
申请人:湖北三环锻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申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陈孝开
委托代理人:北京圣州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6年12月16日对第11076552号“东银DONG YIN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采用模锻工艺生产钢质锻件的专业化企业,东风汽车公司定点配套单位,是国内最大的中、重型汽车转向节生产厂家。申请人第1048840号“东银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过多年使用与宣传推广,在“转向节;转向臂”市场占有率排名第一,在消费者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已达驰名商标程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近似,明显是对引证商标的抄袭,其注册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损害驰名商标所有人利益。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引证商标为“转向节;转向臂”商品上的中国驰名商标,并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争议商标档案信息页;
2、引证商标档案信息页;
3、引证商标认定驰名商标申报材料摘要及申报证明材料。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所独创,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且商品不类似,相关公众可以区分争议商标不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侵犯,没有损害申请人的权益。被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
申请人于2012年6月15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13年10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7类干洗机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3年10月27日。
2、引证商标由
申请人于1996年1月30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并于1997年7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2类“轮毂;制动毂;吊耳;垫板;转向节及其减震器;转向;臂;动力机和空压机曲轴;离合器壳”商品上,经续展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7年7月6日。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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