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130180号“HTCJ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9160号
申请人因第20130180号“HTCJ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6276457号“费 扭道费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4563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初步审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使用证据、销售单据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HTCJ”和图形组成,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与引证商标一、二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不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合议组成员:郭攀
尤丽丽
任航
2017年12月29日
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更多商标注册,商标查询,专利查询,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相关信息及行业新闻,请搜索零六柒零,零六柒零为您解决知识产权问题!如果您需要帮助,请联系客服电话0371-61875283及在线QQ 602015864,我们会为您提供耐心的解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