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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981884号“北京自然博物馆”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2018-04-19 15:27:16    0670网络整理    2485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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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981884号“北京自然博物馆”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1926号

   

  

申请人:北京自然博物馆
  委托代理人:北京朗山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0981884号“北京自然博物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和一般的企业名称有着本质的不同。一般的企业名称有其独特的“商号”部分,注册商标时不宜以企业名称整体申请,使用“商号”部分较为适宜。而申请商标任何一个部分均不能类比“商号”,整体使用才是独特的,才能起到区别的作用。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很强的显著性。且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均已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审查标准资料;商标查询结果列表;北京自然博物馆杂志;北京自然博物馆历史沿革资料图片;申请商标使用商品或服务上的照片;类似商标注册情况列表。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北京自然博物馆”系事业单位法人名称,相关消费者一般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此外,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在先注册商标情形与本案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张爽
段晓梅
李海珍

201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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