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728873号“越剧之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1471号
申请人因第20728873号“越剧之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结合企业文化、发展理念等因素独立设计的,被赋予了独特的含义,在客观效果上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没有任何不良影响。2、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宣传中,得到了相关公众的支持和认可,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使用、宣传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纯文字“越剧之家”构成。其中文字“越剧”为我国传统戏曲剧种,已被列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申请商标“越剧之家”注册使用在第9类电子出版物(可下载)、可下载的音乐文件等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备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吕美兰
乔烨宏
胡朋娟
201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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