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159918号“林童生物 LT LINTONGBI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2-26 09:0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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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159918号“林童生物 LT LINTONGBIO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9158号
申请人因第20159918号“林童生物 LT LINTONGBI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432758号“莱司特LS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583540号“尊微 nv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72776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林童生物 LT LINTONGBIO”与图形组成,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存不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合议组成员:郭攀
尤丽丽
任航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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